|   |   |   |   |   |   |   |   |   |   |   |   |   |   |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 2005-06-01
 

  一、住房公积金支取

  1、支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0%的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户口迁出本地的,农业户口职工、非本地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进入公积金中心托管帐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2、相关释义
  (1)购买:是指职工购买的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
  (2)建造:根据《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
  (3)翻建: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4)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只有购房贷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需提供的资料
  (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及复印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终止劳  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3)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4)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或人事部门调令及复印件;
  (5)非本地户籍的合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6)农村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者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及复印件;
  (8)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预付款收据或结算税务发票、契税发票及复印件;
  (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翻建的另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10)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市)、区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11)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对应期的借款合同及偿还购房贷款明细卡或者相关贷款资料及复印件;
  (12)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赁证、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或纳入本地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
  (13)进入公积金中心托管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凭职工公积金封存凭证直接办理。

  4、支取程序
  (1)符合条件的职工向单位申请,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报表》;
  (2)单位核实,并在申报表中填写证明,申请人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3)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派专管员核实情况,签署意见,汇总后送中心负责人审核;
  (4)分管领导审批;
  (5)办理支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条件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4)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
  (5)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
  (2)单身证明;
  (3)购、建、翻、大修、装修合同复印件;
  (4)自筹资金证明;
  (5)夫妻关系证明(只限于住房抵押的);
  (6)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只限于用住房公积金担保的)。

  3、有关规定
  (1)用住房抵押的,其贷款额不能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的70%;
  (2)用住房公积金担保的,其担保人数的规定如下:原则上是一人担保一万元,夫妻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的,按贷款额作如下规定:伍万元需3人担保;肆万元需2人担保;叁万元及叁万元以下需1人担保。
  夫妻双方只一方有住房公积金的,按贷款额作如下规定:伍万元需4人担保;肆万元需3人担保;叁万元需2人担保;贰万元及贰万元以下的需1人担保。

  4、申请程序
  (1)申请人凭有关手续到资金管理中心领取《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同意贷款函》、《借款人承诺书》、《担保函》等文本;
  (2)申请人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及文本,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将表格及有关材料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汇总、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
  (4)同意贷款的,通知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贷款的,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说明理由。

  5、办理贷款时间
  经贷审会审核批准,符合贷款条件的每周二集中办理贷款手续,周四划拨贷款。

  6、贷款额度和期限:
  最高贷款额为伍万元,最长期限为十年。

  7、办理贷款程序
  (1)用住房公积金担保的
  a、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借款合同》;
  b、凭《借款合同》到委托的银行签《委托扣款协议》、《借据》并开立还款账户;
  c、划拨贷款。
  (2)用住房抵押的
  a、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通知和《房屋产权证》到房管局评估所评估房屋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b、凭评估报告(若中心对评估价值有质疑的,双方必须出现场,重新评估)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抵押合同》(房屋共有人都必须到场);
  c、凭《抵押合同》、《评估报告》、《房屋产权证》到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d、凭《房屋他项权证》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e、办理综合保险;
  f、办理保险后,凭《借款合同》到委托银行签《委托扣款协议》、《借据》,并开立还款账户;
  g、划拨贷款。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本系统数据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如有疑问,可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系
电话:0717-5332567,Email:cyzfgjj@126.com 技术支持:QQ:79037403 378292227

Copyrihgt  (C)  2005  版权所有